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3-12-11 11:12:09 信息来源:长春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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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以下行为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违反了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享有以下第 1、2 项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可就拟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可就拟给予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