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公司设立条件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4-03-17 17:25:39 信息来源:635288.com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二、 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4.增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者增加相应额度的银行担保的证明材料(出境社35万、非出境社5万)或者增存一半保证金及补交承诺书;
5.设立分公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