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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3-12-18 15:18:33  信息来源:635288.com

    为充分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优势,紧紧抓住未来3到5年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培育和发展旅游支柱产业,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目标,把旅游产业建成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旅游产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阔的新兴产业之一,也是拉动能力强、市场需求旺、发展潜力大的综合性动力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对于促进全省对外开放,扩大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乃至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我省提出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必将为“十一五”期间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旅游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全省上下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发挥我省的区位、资源和市场优势,努力实现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生态旅游大省、冰雪旅游强省、东北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旅游目的地。
    (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旅、科教兴旅,坚持政府主导和体制机制创新,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素质,健全产品体系,深度开拓旅游市场,综合发挥产业功能,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以年均17%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争取达到500亿元,比“十五”期末翻一番,相当于全省GDP的8%以上,使旅游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发展,要贯彻优先发展、政府主导、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实施开放带动和旅游强县战略,形成社会关注、部门联动、合力兴旅的发展环境。
    二、科学规划,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旅游景区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规划要纳入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列入省旅游发展规划重点的县级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加快 “十一五”期间旅游专项产品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加强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发改、建设、交通、土地、林业、气象、文化、环保等部门要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提高旅游发展规划的权威性。经法定程序或政府批准通过的旅游发展规划必须得到有效地贯彻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要先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开展旅游强县创建工作。实施旅游强县战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通过制定标准、创建整改、验收达标等活动,在全省形成一批旅游强县,以此促进县域旅游经济的发展。
    三、项目带动,打造旅游精品
    (七)实施旅游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集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旅游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资源优势,超前谋划一批市场前景广阔、综合拉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建立和完善旅游项目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推动项目建设。
    (八)健全旅游产品体系。“十一五”期间,全省旅游产品开发建设的重点是 “生态观光旅游、冰雪体验旅游、温泉度假旅游”。以长白山自然观光和森林生态旅游为主打品牌,以冰雪旅游、红色旅游、史迹旅游、度假旅游、工农业旅游、电影文化旅游、民族文化旅游为特色品牌,构建吉林省旅游品牌系列;根据本地资源特色,积极引导与现代生活方式紧密相联的生态、冰雪、休闲度假、体育健身、健康保健、温泉度假、高尔夫等新型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建立多样化、复合型的旅游产品体系,创建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市场、有效益的旅游精品,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产业优势,增强我省旅游的吸引力。
    四、政策扶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
    (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旅游外汇结汇贡献大和年累计接待旅游人数多及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旅行社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十一)对旅游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有线电视收视费按不高于实际安装终端数的70%收取。
    (十二)亏损的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车船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
    (十三)推动“无障碍”旅游,对异地旅游客运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事故,简易从快处理,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十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旅游服务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十六)新建的旅游开发项目,经建设、旅游等部门确认,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十七)培育和建立旅游商品开发基地。在建设初期,政府投入引导性资金,用于旅游商品设计研发经费的补助。新建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同时,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残疾人保障金。
    (十八)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时,要安排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用地。对新建旅游项目和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用地,交纳土地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优惠照顾。
    (十九)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收益专项用于旅游业发展。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项目的特许权、营运权和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二十)各级政府要视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旅游业发展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商品开发补贴、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教育和对业绩突出的旅游服务企业实施奖励等。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旅游国债资金投入,加快旅游项目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银行、外资等各类资本以信托、入股等方式设立旅游业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上市融资。支持金融部门对旅游服务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在信贷政策范围内对旅游项目优先贷款,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资源及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投资经营,不断强化市场融资功能。鼓励和推动各种担保机构对旅游服务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旅游产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旅游建设项目,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时,享受其他经济主体同等的政策,给予适度的税费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资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旅游产业的各个领域。
    五、深化改革,创新旅游经营机制
    (二十三)积极探索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新体制。鼓励旅游资源条件较好的县(市)设置与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的旅游机构,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拓宽项目建设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建设旅游投融资平台,发挥各类投资开发公司的引资和融资作用。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通过资本、管理、技术合作等形式组建联合体,到境外开办、经营旅行社、饭店和其他旅游项目或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跨区域、网络化、多元化经营,加快旅游服务企业与国际接轨。吸引境外投资者来我省创办独资和合资旅游服务企业,引进和推广国际先进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合力兴旅,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意识,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旅游产业的发展,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旅游资源条件较好的地方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七)加快旅游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长春至珲春高速公路、长春至长白山(松江河)高等级公路、长白山景区环线公路、东边道铁路、长春至吉林高速铁路等旅游交通网络建设。交通部门要将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的道路建设纳入全省公路交通网络建设规划。
    (二十八)加快航空旅游发展。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要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航空公司来我省开辟国内国际航线,争取在未来5年内全面开通与国内省会城市、旅游热点城市以及沿海、沿江、沿边等开放城市和重要客源国的直飞航线。积极发展省内飞往周边国家航线和远程航线。有条件的市(州)应培育旅游航线,政府适当给予补贴。
    (二十九)各级政府在旅游旺季要积极协调民航、铁路、交通、公路等客运部门,采取增加航班、增开旅游客车、加挂车厢等方式调配运力,确保旅游客运顺畅。车站、机场要为旅游团队提供乘车(机)、行李、票务等方面的服务。各级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创造条件,开设直通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列车或班车。
    (三十)加强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州)及重点旅游县(市)要建立旅游服务及管理机构。旅游景区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以住宿、餐饮、商品、娱乐、接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景区服务体系。交通部门要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通向重点旅游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指示牌,统一纳入道路建设规划。电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实现旅游服务信息化、网络化。气象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发布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气象信息。
    (三十一)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宣传的支持力度。宣传、新闻出版、文化、经贸、民族、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吉林旅游。重大外事宣传、招商、对外友好、文化交流等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吉林日报、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办旅游专版、专栏和旅游节目,刊播旅游宣传公益广告。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在主要公共场所(机场、车站等)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
    (三十二)发展边境旅游和出境旅游要贯彻开放旅游和打击赌博的方针。公安、边防、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条件支持边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图们江区域旅游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长春、吉林等市加入“赴港澳自由行”城市行列。由省政府组织和协调,建立中俄、中朝定期旅游会晤机制,建立边境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十三)外事部门要为旅游从业人员出国(境)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必要的便利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赴互免签证国家、港澳地区或可以办理多次往返签证国家开展促销活动的业务处室人员和具有国际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游服务企业出国(境)促销人员,给予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手续。
    (三十四)加快建设全省旅游信息平台。加强旅游门户网站建设,推广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DMS)建设,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旅游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三十五)整合旅游科教资源。兴办旅游开发研究机构,增强旅游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各级旅游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强化对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培训。支持职业旅游教育和民办旅游教育的发展,鼓励和扶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创办旅游学院,吸引国内外知名旅游院校来我省创办旅游学校或开展联合办学,加快旅游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旅游科技和管理人才。
    (三十六)强化旅游行业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制定、修订旅游管理的有关规章和旅游行业规则,制定并贯彻漂流、滑雪场、农家乐等旅游产品和项目的省及国家标准。实行旅行社诚信经营、导游员诚信执业公告及奖惩制度和旅游投诉披露制度。
    (三十七)旅游服务企业要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设施标准、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投诉、旅游宣传促销等方面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旅游景区要接受持证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和指导。省内A级以上旅游景区对持有旅游团接待任务派遣单的导游人员免收门票费。
    (三十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等旅游服务企业收费和经营价格时,应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旅游服务企业应在经营地收费点醒目处悬挂明码标价告示牌。
    (三十九)加强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工商、建设、价格监督、公安、旅游、交通、文化、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严肃查处和打击无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毁约失信、私拿回扣及使用与星级或等级标准相同和相似的符号、标志及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十)形成旅游产业发展合力。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把支持旅游发展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委要把旅游产业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新闻出版、电影、电视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和旅游宣传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文艺工作者创作反映我省自然风光、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的文学艺术作品和相关文化产品,扩大我省的旅游宣传。土地、建设、林业、水利、气象、文化、体育、环保、文物、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以资源保护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资源保护。
    (四十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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