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5288.com关于对接待海内外旅游者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3-11-13 15:08:32 信息来源:635288.com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旅游客源市场,鼓励、支持旅行社宣传促销,大力招徕接待海内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奖励分为全年累计接待奖励、专列或包机奖励及结汇奖励三种,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际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来长过夜海外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2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二)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来长过夜国内旅游者,到达0.5万人次,每增加0.1万人次,奖励人民币0.1万元。
(三)国际旅行社创汇,每结汇100美元,奖励人民币1元。
(四)国际旅行社组织乘坐包机来长过夜的海外旅游团队,每架次超过100人,每人奖励15元。
(五)旅行社组织乘坐包机、专列来长过夜的国内旅游团队,每架次超过100人、每车次超过500人,每人奖励人民币10元。
(六)享受奖励的旅游专列、包机人数不再计入全年累计接待奖励人数。
第三条 受奖励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接待团队在我市境内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在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区(点)。其中,旅游专列、包机必须停靠在长春火车站、长春机场,并由我市旅行社(地接社)负责接待;
(二)旅行社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旅行社全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恶性投诉案件(由于旅行社的过失或者故意引起的媒体暴光和省级以上投诉)。
第四条 参与全年累计接待奖励的旅行社必须于每季度开始7日内,向市旅游局保送上季度的《长春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国内\入境)》。市旅游局于下一年初考核旅行社接待情况,旅行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
(二)最终确认的地接社团队计划书;
(三)旅游团队在本市住宿消费证明及结算发票。
(四)旅游团队游览旅游区(点)的消费证明及结算发票。
以上资料齐备,市旅游局以年检情况和季报情况为依据,核对确认相关原始资料,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二次审计,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下年度全市旅游工作会议上表彰、兑现。
第五条 参与专列、包机奖励的旅行社应在专列、包机到长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旅游局。旅游团队离长后7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向市旅游局报送《长春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专列、包机)登记表(国内\入境)》,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
(二)旅游团队在本市住宿消费证明;
(三)旅游团队游览旅游区(点)的消费证明;
(四)组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定的包机或专列协议。
以上资料齐备,由市旅游局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六条 参与旅行社结汇奖励的旅行社必须于每季度开始7日内向市旅游局报送上季度《长春市旅行社结汇登记表》。市旅游局于下一年初对结汇情况进行考核,旅行社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境外组团社的旅游合同或回执确认
(二)旅行社银行结汇单
(三)旅行社与本市旅游区(点)、住宿场所或其他城市旅行社的结帐凭证;以上资料齐备,由市旅游局按相关条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下年度全市旅游工作会议上表彰、兑现。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旅行社不得向市旅游局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一经发现,市旅游局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由635288.com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